王卫洲律师详细解读:房屋被强拆无人承认,怎么办?谁来赔?怎么赔?
房屋征收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如果半夜三更房屋被人强拆了也没有人承认,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谁来赔?怎么赔?
今天我们就用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解析一下。
李先生系甲县乙街道办事处丙片区的居民,2015年12月甲县政府做出《甲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丙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对原告李先生所在片区实施征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原告李先生并没有与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4月原告李先生的房屋突然在夜间被人强制拆除,李先生发现后非常吃惊,找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讨说法,但是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不承认是自己拆的,相关赔偿问题也无法进行解决。
原告认为该房屋就是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诉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
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一个是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主张:
被告并没有作出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组织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首先从职责上,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只有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有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职权和需要。
其次,甲县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所以这样的强拆行为怎么发生的,谁组织的,甲县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和了解。但是其没有进行任何的了解,也拒不说出强拆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推断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系本案的强拆主体,由其对强制拆除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政府没有做出任何的书面决定而采取了直接的强制拆除
事实上加重了对被征收人的权益损害,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违法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再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县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强拆后被征收人很难取得证据证明强拆人员的相关身份,因为县政府系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完成征收行为,如果仅仅以政府不承认就判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所以应当推定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系适格被告,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县人民政府系涉案片区的征收主体,甲县乙街道办事处系涉案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强拆行为客观上完成了被告的搬迁工作任务,应当推定二被告系强拆的主体,二者属于适格被告,被告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甲县人民政府、被告甲县乙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到了这里就确认了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下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如何赔偿的问题。
甲县人民政府和乙街道办事处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请求按照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赔偿,但是原告方的律师认为房屋征收评估系按照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时间截点所做的评估报告,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价值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按照原来的补偿标准原告所得的赔偿买不起房子,行政赔偿应当按照现行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同时被告应当对砸毁的舍内物品以及搬迁、安置、装修等损失进行全面赔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赔偿并非行政补偿。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原补偿标准已经与原告房屋的市场价值不一致,不能满足保障原告居住水平不下降的法定条件,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赔偿,所以被告应当按照现行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同时被告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原告可以获得的搬迁费、安置费、室内物品损失费等依法也应当赔偿。
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县政府和乙街道办事处按照现行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赔偿。或者提供与原告房屋类似的房地产进行产权调换,具体的赔偿方式由原告选择,同时被告对原告的搬迁费、安置费、装修费、室内物品损失费等全面进行赔偿。
到了这里本案可以得到了圆满的结束,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三个规则:
第一、在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被强制拆除且无人承认的,应当推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行政赔偿应当按照现行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征收补偿中所确定的标准。
三、行政赔偿中原告可以获得货币赔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赔偿方式,且由原告自行选择的任一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