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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停车乱放被禁止驶入小区,真的行得通吗?

2020-08-10 10:26:05 来源:- 作者:-

社区是所有业主的共同家园。业主享有广泛的权利,也应履行共同的义务,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道德,遵守业主的管理惯例。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私家车进入普通居民的住宅,社区的停车位越来越少,不文明的停车行为时有发生。如果业主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构成对权利的滥用,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自己来承担。


个案研究


浙江省曲州市住宅区建成后,地面上只有二十多个停车位,远远不能满足所有业主的停车需求。为了方便方便,一些业主经常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外的社区道路上。物业及相关部门经常向非法停车业主提供建议,但效果甚微。


在2019年上半年,物业公司根据部分业主的建议,制定了"社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该公约已获超过2/3的业主批准。根据该公约,住宅区地面上的停车位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提供的。对于非法停放在社区内的车辆,物业公司会采取文明劝阻措施,经劝阻后,仍不配合,向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消防部门举报处理。类似行为累计三次的,应当删除车辆自动识别信息等。


管理公约实施后,周某等车主经常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外,无视合理劝说,拒绝签署文明停车承诺。2019年5月左右,物业公司根据管理公约,删除了城门周等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2019年12月,周某等人以通行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了该物业公司。


2020年初,曲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裁定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几天前,衢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原判。


法治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有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合作,实施政府依法实施的紧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垃圾处理、污染物排放或者噪音、非法饲养动物、非法建设条例、侵占渠道、拒缴财产费用等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绝履行有关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百八十六条)


专家声明


国林(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在管理约定之前,所有者不应该是"任性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停车位和车库已成为住宅区的标准配置,但由于缺乏停车位规划和汽车拥有量迅速增加等原因,长期以来许多住宅停车困难都没有得到解决,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更加普遍。



民法典"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社区财产管理的规范要求和具体事项,为业主的自治和财产管理提供了基本标准。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作为基本主体,规范管理条例的制定和严格执行,是提高社区管理效率、维护社区秩序的关键措施之一。


民法典"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和共同管理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业主在建筑物分区内占用的道路或其他用地的停车位,由业主拥有。在这种情况下,周某作为业主,有权优先使用社区的地面停车位。但是,这一权利的使用不应超出其合法范围,并符合法律、条例和规章,否则就会滥用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道德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制定和修订了管理条例,这些事项应由占专属部分面积2%以上的业主和占总面积2%以上的业主投票表决,但须经参加超过一半专属部分地区的业主和半数以上投票区的业主的同意。

在本案中,根据业主的建议,物业公司制定了"社区车辆管理公约(试行)",对小区内非法停车车辆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不文明停车行为三次累积的,应当删除车辆的自动识别信息。"公约"已得到2/3以上的业主批准,是业主应遵守的标准。然而,"公约"实施后,周和其他业主仍然经常在停车场外停车,这不仅超出了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且违反了管理惯例,损害了社会上大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管理公约",其车辆已丧失自由出入社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方根据有效的管理惯例规范车主停车,对多次违反规定的车主车辆,作为维护停车秩序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合法措施,不存在管理不当和侵权问题。违章停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自己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提醒个别业主注意"任性"而忽视公共利益的行为,业主权利的定位应以满足大多数业主的合理要求为基础,这不仅是保护业主权利的真正内涵,也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道德的理性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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