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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银行贷款债权转移被质疑

2020-08-11 11:36:06 来源:- 作者:-

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是否为"友好协商"和"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后,银行能否与受让方真诚合作,申请强制执行?债权转让后,银行是否仍具有债权人地位?


借入8,000万元还清6,500万元


哈尔滨奥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生长素公司)和哈尔滨维美迪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维美公司)"担保物权"的原案是哈尔滨银行大理分行(简称哈尔滨分行)就哈尔滨银行有限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案。


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色0102分钟84民事令":2017年12月1日,哈尔滨分公司与卫美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贷款融资业务"贷款合同。合同规定,维美公司从哈尔滨分公司借款8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利息为6元。37%还款方式为月等额还本付息法。贷款目的是:6500万元,取代上海浦东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维美公司的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以维美公司的名义装修魏梅饭店。


同时,维美公司与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物业贷款融资业务贷款合同",双方还分别签署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和土地抵押合同。


魏梅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李伟新说,维美公司向哈尔滨分公司申请了八千万元的贷款,奥克斯公司也向哈尔滨分公司申请了八千万元的贷款。经审批,哈尔滨银行批准的维美公司贷款8000万元,奥克斯公司贷款6600万元。为了从哈尔滨分行获得贷款,维美和奥辛还分别以自己的房地产、土地和股东权益(质押)担保,并分别与哈尔滨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两家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担保(担保)责任。


2018年1月31日,双方签署"利率调整补充协议",发行8000万元贷款凭单后,哈尔滨分行向伟美公司指定账户发放了8000万元贷款,其中6500万元用于支付浦东发展银行贷款。


友好协商真诚合作"的贷款债权转让


2018年12月11日,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与Oxin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的出让人(甲方)为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受让方(乙方)为Oxin公司。


合同规定,鉴于转让人合法拥有本合同下索赔表所列的索赔,本金和利息总额为79。64.077亿元人民币。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转让,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将上述所有债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并同意转让其相关权益。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其中包括:"。


一、截至2018年12月6日(简称参考日),债务总额为7964.077万元,转移价格为796.4077万元。


2.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出让方指定的方式将转让价款支付给哈尔滨银行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账户。


3.债权转让后,应转让人的请求,转让人应就"涉及债权、担保品、质押等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诉讼;为受让人的利益申请强制执行]与受让人真诚合作。



以维美公司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经营条件继续恶化、严重违反"融资业务贷款合同"为理由,哈尔滨分公司向道利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法院允许以维美公司名义拍卖和出售第1401044983号房地产证书,并允许其拥有的土地被分配使用权。


公共转移"被质疑


据记者调查,2018年12月7日,哈尔滨分行和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天津研究所)在天津研究所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资产转让的联合公告(2018年),公开转让债权。


据通知:天津受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委托,公开广泛招标转让下列资产,联合公告如下:


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


通知明确指出,首次公开转让债权的通知是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11日;要求有关各方在公告期限内申请向天津转让登记;登记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04:30。


哈尔滨分公司和Oxin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合同"。


2020年6月8日,哈尔滨分行向道利法院发出了"情况说明",内容涉及如何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接受债权、如何支付价款和是否全额支付价款。然而,2018年12月6日,该行通过天津研究所公开上市了伟美公司的不良资产,以转移这笔交易,该交易于同日被Oxin公司退市。2018年12月11日,我行与Oxin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金额为7964.077万元。


哈尔滨分公司和天津研究院2018年12月7日在(天津所)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第一次公告期为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11日",要求"有兴趣在公告期限内向天津提交转让登记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04:30。"声明说:"2018年12月6日,我们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上市并转让了维美公司的不良资产,在同一天被Oxin公司除名。


贷款债权的转移从"分期付款"到"分期付款"不等。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哈尔滨分公司和Oxin公司(2018年12月1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商定的价款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


然而,哈尔滨分行于2002年6月8日向道利法院发出的"情况说明"确认,哈尔滨银行哈尔滨分行与作为受让人的Oxin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分期付款584.91亿元,分期付款至分行结束时,3666元,仅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0日之间。



哈尔滨道里支行:根据伟美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信用系统无法直接收取信用转移资金,次日(2018年12月12日)至12月22日,2019年哈尔滨道里支行与奥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哈尔滨道里支行在伟美公司贷款账户被扣9次,共计5284.95万元。


在企业信用报告中,上一次“实际支付总额”对应的最近一次还款为“正常还款”,贷款余额为2389.99万元。


因此,伟美公司曾向道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魏梅说,截至2020年3月9日,伟美公司仅欠哈尔滨道里支行2389.99万元,与道里法院执行的标的物(7754.354万元)相差甚远,金额超标;司法鉴定不包括其拥有(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有鉴于此,哈尔滨道里支行于2020年6月8日向道里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书》,针对“具体转让情况”中所列5849.1万元的总金额,将“奥新公司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应支付的全部债权转让款款”和“我行”银行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支付债权转让款后,收到澳新公司的货款,通过我行在全流程信贷系统的账户转入伟美公司贷款账户进行抵扣,并处置其他不良资产也是“这个过程”的“情境描述”。


2020年6月12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分行道里支行和道里苑。

在哈尔滨银行总部大楼,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与银行办公室及相关人员联系,告诉记者他们需要采访的对象和采访的原因,但被告知:"领导在开会,不能联系,其他人员无权接见记者。


在哈尔滨分行,银行公司部门的姓陆的工作人员核实了记者的身份,并说,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分行根据总公司的规定,无权直接接受记者的采访。至于上级领导是否同意接受采访,他将尽快回复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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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论文发表之前,戴利法院就申请执行人Oxin公司和被执行公司WeimeCompany之间的情况作了答复","关于接受消费者日报记者采访的有关问题,我们医院非常重视贵报对申请Oxin公司与被处决人之间案件执行情况的关注,并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的核实。被处决者魏梅公司已经向我们医院提出了强制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中。


到稿件发表时,记者还没有收到哈尔滨分公司、陆姓、哈尔滨市的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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